重慶市湖北商會章程
(經2020年11月22日第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重慶市湖北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縮寫:HCC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渝湖北籍工商界人士投資經營的企業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引導會員弘揚智慧、包容、信義、創新的巴渝楚商精神;堅持“政治建會,服務立會、團結興會、改革強會”原則和精英辦會理念,為會員企業依法經營提供服務,為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和企業家健康成長服務,為推動渝鄂兩地經貿合作、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引導會員為擦亮楚商牌,創全國知名品牌商會、百年悠久商會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重慶市。本會住所:重慶市兩江新區金渝大道85號漢國中心A棟10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政策。向會員企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投身成渝雙城經濟圈建設,開展扶貧濟困、扶弱助殘等活動;積極參與政府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投身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及有利于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公共和福利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市內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開展調查研究,采集和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引導會員企業參與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建言獻策;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誠信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協調關系。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協調會員企業的公共關系,以鄉情為紐帶促進會員企業抱團發展,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七)完成業務主管單位、有關部門和湖北省黨委政府委托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含個體工商戶)。
(一)凡湖北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渝投資興辦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持有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執照,均可自愿加入本會。
(二)凡在渝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湖北籍商會或團體單位,均可自愿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屬于本會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第九條 會員入會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ㄒ唬┍緯,或自愿申請;
(二)提交(填報)入會申請書(表);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一年不繳納會費;
(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產生與罷免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七)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八)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2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并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代表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原則上應采取差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并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3,一般為奇數,其總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帶頭遵守商會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與商會會員資質;
(三)有一定的決策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能積極參與和配合商會組織實施各項重大決策與相關活動;
(四)按規定如期交納理事單位會費,愿意為商會建設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是:
。ㄒ唬﹫绦袝䥺T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以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1/3;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表決票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均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專(兼)副秘書長和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一)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十二)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應當由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均應采取差額選舉。
本會秘書長的聘任,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或一名輪值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一般為奇數。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執行會長或者擔任輪值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或者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執行會長4名、常務副會長4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人數最低不得少于3人。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并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并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秘書長和會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秘書長采用聘任制,向社會公開招聘,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任期不受限制。秘書長應為專職。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卸任或被罷免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會長,并于該會長卸任或被罷免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邀請監事長參加,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會長審閱、簽發。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代表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長參加會長辦公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咨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本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以本團體名稱的規范性全稱,并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專委會主任和辦事處主任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引領作用;韭氊熓牵罕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接受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費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種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六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進行清算(辦理注銷):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并;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七)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22日第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